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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三星手机维修点_三星宿州售后

tamoadmin 2024-09-04 人已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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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迁的哪家宾馆又好又便宜..

2.2017司法案例分析:冒注册商标案

宿迁三星手机维修点_三星宿州售后

三星note苏宁、国美都有货的,有联通版和移动版。也可以到移动营业厅,我刚去办过,充4500话费可以免费拿!但最低月消费338!也可以选择288套餐,那就充4000话费,手机500.依次类推!

宿迁的哪家宾馆又好又便宜..

公司还算挺不错的,根据生产时间不同,每个人分到机台数量也不同,反正不会让你闲着;技工就是多了能换刀改补偿,写报表2小时一次,三次送检;技师就有新产品就把新夹具装上,调好,程序都是别人的事情,管理手底下的几个技工,员工考勤,考核,根据生产情况调整好人员;没人就自己干;下班做好交接再开会,14个小时是常态,没有休息天。

瑞声科技(沭阳)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08日,注册地位于沭阳县经济开发区长兴路,法定代表人为顾明辉。经营范围包括研究开发、制造微型精密电声器件等新型电子元器件、新型合金组件、移动通信系统手机相关组件、柔性线路板及散热模组,销售本公司产品;自有设备租赁。

2017司法案例分析:冒注册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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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87号

 郭、郭明锋、孙淑标冒注册商标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3月6日发布)

 关键词刑事/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网络销售/刷信誉

 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底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郭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孙淑标、郭明锋在未经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批发冒三星手机裸机及配件进行组装,利用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三星数码专柜”网店进行“正品行货”宣传,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公开对外销售,共计销售冒的三星手机20000余部,销售金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应当以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明锋、孙淑标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孙淑标、郭明锋及其辩护人对其未经“SΛMSUNG”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组装冒的三星手机,并通过淘宝网店进行销售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非法经营额、非法获利提出异议,辩解称其淘宝网店存在请人刷信誉的行为,真实交易量只有10000多部。

 法院经审理查明:“SΛMSUNG”是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7月27日;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投资设立,并经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特别授权负责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管理和法律事务的公司。2013年11月,被告人郭通过网络中介购买店主为“汪亮”、账号为play2011-1985的淘宝店铺,并改名为“三星数码专柜”,在未经三星(中国)投资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深圳市华强北远望数码城、深圳福田区通天地手机市场批发冒的三星I8552手机裸机及配件进行组装,并通过“三星数码专柜”在淘宝网上以“正品行货”进行宣传、销售。被告人郭明锋负责该网店的客服工作及客服人员的管理,被告人孙淑标负责冒的三星I8552手机裸机及配件的进货、包装及联系快递公司发货。至2014年6月,该网店共计组装、销售冒三星I8552手机20000余部,非法经营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犯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被告人孙淑标犯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郭明锋犯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郭、郭明锋、孙淑标在未经“SΛMSUNG”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购进冒“SΛMSUNG”注册商标的手机机头及配件,组装冒“SΛMSUNG”注册商标的手机,并通过网店对外以“正品行货”销售,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达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郭、郭明锋、孙淑标虽然辩解称其网店售销记录存在刷信誉的情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非法获利提出异议,但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以及公安机关查获的送货单、支付宝向被告人郭明锋银行账户付款记录、郭明锋银行账户对外付款记录、“三星数码专柜”淘宝记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的笔记等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综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公诉机关关于三被告人共计销售冒的三星I8552手机20000余部,销售金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的指控能够成立,三被告人关于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行为的辩解无证据予以证实,不予信。被告人郭、郭明锋、孙淑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明锋、孙淑标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